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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
作 者:      发布时间: 2006-11-28 08:34:14

 

发布单位:商务部

  商建发[2006]60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商务部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多次下发文件,对企业准入、建设规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等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根据群众举报和商务部门检查,也发现少数地区存在着项目改造不规范、疏于质量监管、验收把关不严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极端重要性,把质量建设提高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正确处理好局部和整体、数量和质量、近期和长远的关系,形成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的长效机制,维护好这块来之不易的商务工作品牌。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规定的验收程序,切实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由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不得违规下放验收权限;二是坚持由商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联合验收;三是坚持对申请验收的项目逐一验收;四是坚持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对验收结果负责;五是坚持验收合格项目上网公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结合年终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加强暗访、抽查的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积极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处。验收小组可以适当吸收驻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三、切实把握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精神,准确把握项目验收标准。对申请验收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判定为合格项目。

  (一)农家店项目

  1、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已经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但签发日期不在2006111231期间;

  3、在验收合格前,店铺悬挂的牌匾中标明商务部万村千乡字样;

  4、未建立长年进销台帐或进销台帐不完整;

  5、特许加盟合同的期限少于3年;

  6、经营面积、商品种类、配送率达不到标准;

  7、店铺建设在城市社区(含县级政府所在城镇);

  8、未实行明码标价、开架售货或计量器具不准确。

  (二)配送中心项目

  1、未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

  2、取得了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但签发日期不在2006111231期间;

  3、未取得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

  四、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复检制度,对各地报送的验收合格农家店名单进行抽查,凡经查实存在质量不合格的,对其所在区、市2007年试点规划数要相应减少。发现试点企业和试点县市出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试点企业及所在地试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在报送年度验收报告时,一并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历史项目质量建设回访情况的分地区和分企业项目清单、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及地区名单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将据此作为下一年度下达规划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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