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十日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6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7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说明:1、“2006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进口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2、“日、年产量”及“日、年需原料量”:指企业2006年日、年产量及对进口农产品的日、年需要量。3、棉花申请企业在“日需要量”一栏,填纺纱设备的锭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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