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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2期中国农村发展论坛成功举办(2023-10-8)
作 者:      发布时间: 2023-10-09 15:41:00

2023年第2期中国农村发展论坛成功举办

20239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23年第2期中国农村发展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邀请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同志作了题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和粮食安全立法”的学术报告。论坛由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后凯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社科院农发所、社科院法学所等科研院所和高校师生近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刘振伟同志的报告围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特征、破产问题、成员身份、产权制度、和基层党组织村委会的关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介绍。他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引入,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类型,发展历程曲折复杂,对其地位和作用和性质的多年来认识不一样。刘振伟同志认为,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的自主经营权,是判断市场主体的两条重要标准,从实践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符合的。民法典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和特别法人地位,中央有关文件提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专门的法律制度需要衔接好。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刘振伟同志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与一般法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地域性、职能多重性、土地专属性、收益分配的特殊性、决策机制的民主性、现阶段不适用破产清算制度、享受扶持政策、依特别法设立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特征具有中国特色,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也将是与时俱进的。

接下来,刘振伟同志还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问题、成员身份、经营范围、产权制度、与基层党组织、村委会的关系五个方面,从立法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他认为,在通过立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主体资格的同时,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债务人,具有的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范围,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破产能力的关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封闭还是有限开放、动态调整的,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发展走向。立法时要留出一定空间,允许地方探索创新,不能操之过急,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是底线。在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应当允许其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方式,拓展非农产业发展路径。刘振伟同志进一步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明晰产权关系十分重要,要重点关注法人财产权与集体所有权、村与组两级法人财产权、股权结构、股权确认、股权流转、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等方面。时要建立集体资产的监督机制,防止村集体经济演化为“干部经济”。

 

 

最后,刘振伟同志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经济组织专门法、市场主体法。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东风,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架构、产权制度、发展路径、治理结构、农民权益保障等制度设计好,立一部经得起历史检验和农民群众认可的法律,是光荣艰巨的任务。新中国成立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础;40年前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成功探索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方式,激活了农村生产力;40年后农村生产力的再次大释放,可能要从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入市场经济发端,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又一次重大探索。

报告结束后,魏后凯所长高度评价了刘振伟同志的精彩报告,并向刘振伟同志表达了感谢。在交流讨论环节,多位与会师生针对学术报告中农村集体产权的界定和权利主体、农业经济组织的权利、农村供销社的作用等问题,与刘振伟同志进行了深入探讨,气氛活跃,师生反响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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