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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和愿景:创新与合作(2013-02-27)
作 者: 王勇 曹斌     发布时间: 2013-02-27 09:24:03

——2012年东亚农民合作社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日本弘前大学、东京农业大学综合研究所、日本学术振兴会北京代表处联合主办的2012(北京)东亚农民合作社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12 9 8~9 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代表主要讨论了东亚农民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面临的新形势、新动向和发展策略等问题。现将此次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东亚农民合作社运动是世界经济、社会和文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2012年“国际合作社年”主题彰显了世界合作社运动的价值

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在2012年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联合国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这一全球性的合作社宣言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从历史来看,合作社运动从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为发端,经过168年的风风雨雨,如今在世界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被称为“软实力”的文化领域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从现实的合作社实践效果来看,在世界各国应对2008年以来的金融经济危机过程中,全球的合作社深入地区经济社会,将泡沫经济与其带来的破坏性影响控制到最低,保证了经济社会系统的安定,因而这种弱势群体的联合组织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截止到20113月,加入国际合作社同盟(ICA)的组织已经涉及93个国家的247个团体,惠及10亿人。IC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营利事业团体。2012年“国际合作社年”的主题被确定为 “合作社让世界更美好”(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build a better world)。这一主题引起了世界各国民众的广泛关注。

东亚地区合作社运动作为事业合作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地体现出上述发展特质和前景。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合作社运动呈现出双向化发展的特征,采取的是有别于政府、营利企业的集体参与型方法,在减少失业、避免贫富差距扩大、消减生态系统破坏程度、减弱温室效应以及缓解迄止2010年全球9.25亿人的饥饿问题等人类发展课题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现阶段东亚农民合作社的多功能性

以日本农民合作社运动为例,在东日本大地震(包括核电站事故)灾区重建过程中突破了农协、渔协、生协等“职能性框架”,凭借前所未有的凝聚力团结了起来。在日本合作经济学界倡导一种危机管理过程中合作社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发挥合作社组织优势,不断强化社员参与型合作社事业,尤其要强化在都道府县范围内的合作,给灾后灾民生活、就业、社区重建带去信心;交流和利用学习和实践中的成果;提出有别于政府、谋利企业的具有合作社特质的减灾与风险应对策略;扩展国内外双向合作的范围。

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大陆地区,农民合作社在延展产业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组社区合作组织重合、深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的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生产与销售农产品的农民社员自己来办公司,合作社自身成为龙头企业,将经济活动向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拓展,使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社员能分享初级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最终实现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同一,这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最佳途径,是我们应该鼓励和倡导的发展方向。种植大户组建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的模式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可能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通过立法途径厘清农村社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促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组社区合作组织重合的重要方法。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架构和组织体系,发育出整合现有的农村流通体系中各个相关主体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涉农企业、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协会等。搭建这样平台的目的是什么?主要是通过这个平台的搭建提供一个有效对接农产品供需、政府有效调控市场的抓手。为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还需要完善现行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促成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高层面的联合。 

二、东亚农民合作社面临的主要困境分析

(一)有些合作社日益成为异质性组织

针对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泛化”问题,有学者指出,现行法律允许公司加入合作社,是将服务利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包括在一个组织之中,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分割问题,这样的合作社也就成为一种利益双方组成的异质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时没有验资环节,有些公司或放款人纷纷以资金互助社的名义融资和放贷,合作金融的业务形象大打折扣,给金融监管也带来了很大麻烦。

中国大陆部分村集体组织加入合作社、绝大多数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混合化更增加了合作社组织的复杂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滞缓无疑是重要原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退出机制缺乏,成员的责权利不明确是合作社异质性的重要表现。

(二)“柠檬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规范发展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也正在出现。某些合作社发起人或者合作社领导虚增合作社社员。有的合作社与社员交往网络并不健全,使社员对合作社发展持观望态度并使合作社核心成员被边缘化。有的合作社与社会外部主体交往时并未采取有效策略和实施有效沟通。还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时忽视了其自身所依托的产业或者缺乏市场运行策略。基层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公共品服务欠缺。有学者指出,“边发展边规范”的指导思路会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预期水平,合作社不规范发展容易造成合作社“泛化”。

(三)合作社组织设计与合作社良性发展目标相距甚远

以日本为例,合作社合并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尽管合作社结构调整带来了结构调整,改善了经营状况,但是伴随而来的是经营户数和业务量的进一步缩小抵消了部分合并效果。与合作社合并不相匹配的是合作社内部审查外部审查机制的缺乏,农协中央会并不能有效监督基层农协的运转,因为这些基层农协只是接受县级农协监督和审查。这样容易增大坏账的危险。

中国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层次低,紧密合作型少。有学者估算,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为社员提供简单的生产技术服务,开展统一采购和统一销售的合作社不足20%。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欠缺。

韩国学者认为,该国农协组织系统并未解决好上下级的关系。比如,农协中央会和基层农协在经济和信用等事业上存在着竞争关系,而没有形成一个合作共赢的局面。农协选举和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官僚化等问题。

台湾农会目前存在着会员与农会疏离感增强,理事长与总干事权能分离,经济团体特质不明确等问题。合作社社员素质偏低是合作社组织能以发挥更大效能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学者估计,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者、管理者多是村干部和种养能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30%,管理理念、服务技术难以跟上形势发展需要;普通群众的合作社知识普及率低,合作意识不强。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一些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产品滞销的现象说明,单个小农无法准确掌握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关系,分散的基层农民合作社或协会无法了解大市场的需求,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对接。农民合作社联社的注册还缺乏法律保障。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更大的组织功能。

三、理论创新:对于农民合作社本质的再认识

(一)合作社本位的回归

有学者指出,仅靠营利企业与政府无法实现人类幸福的目标,了解带有非营利特征的市民参与型“合作社事业团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东亚一些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已经进入到一个转变时期。此间,传统的“以农民为中心的农业合作社”日益向开发农业多方面价值、集体参与共同研究,展现出企业型、集落型、自给型等多样化组织特征;从参与的主体来看,展现出以农民为中心,非农业者参与运营的农村地域合作社发展特征。正视不公正的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提升社员内部凝聚力,从组织、事业、经营三方面不断提升合作社与不公正抗衡的能力,是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革新的重要出发点。

到底什么是合作社?有学者从合作社的“泛化”和“异化”现象出发,深入探讨了合作社的本质问题。正本清源,认真讨论合作社的概念和性质非常必要。这有助于对“泛合作主义”及时纠偏。有学者认为,合作社的“泛化”和“异化”不仅起了错误的示范作用,而且挤占了真正的合作社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导致政策优惠资源的错配,从长期看将损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回溯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适应环境的变化,合作社原则在在不断变化,然而,合作社追求的目标“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始终不变。

合作社社员是否真正实现了民主管理的目标?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大户建立和控制。一些合作社被农业企业利用为纵向延伸(Vertical Integration)或加强纵向联系(Vertical Linkage)的工具。以大户为主的核心成员间的关系更像北美的新一代合作社。但是,而大户控制的核心体与合作社的小农户社员并非存在着特别大的利益鸿沟,他们之间尽管有一些利益冲突,但是总体上已经建立起了联盟关系。

(二)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市场经济主体:传统组织资源与新型组织资源的有效对接

有代表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伟大创造和自愿选择,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生产经营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学者从传统组织资源再配置角度阐述了这一问题。以供销社为例,该类组织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保证下,通过四种方法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或县级联合社直接出资,或利用设施出资,与农民共同创办专业合作社;供销社通过宣传发动、开展合作社知识培训等推动合作社发展;引导专业合作社与供销社社办企业等资源对接;供销社利用主管、领办的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其运行结果是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社员收入水平;供销社领办的合作社治理结构逐步优化;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有效缓解了农村金融发展迟滞等问题。

(三)东亚农民合作社研究视角的创新和方法

有的与会代表指出,目前人类社会正面临着经济危机、贫富差距悬殊、地区性冲突、全球气候变暖、能源匮乏、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学术研究也应因时制宜,上下求索。尖端科技成果的出现需要全力推动科研及研究环境的国际化进程,需要各类组织及研究人员超越国界精诚合作,共同构筑创造新知的国际合作体系。东亚地区农民合作社不仅推动了东亚地区农村发展,还在消除贫困、解决粮食危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合作社面临的经济、社会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四、改革与创新:东亚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合作社改革:基于组织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合作社作为为一种弱者的联合组织。其存在基础是成员的经济和社会等层面的需求在和合作社比较有效的机制保障下得以满足。作为一种组织系统,合作社外部边界也在呈现出比较模糊的现象。

合作社业务流程再造使得合作社呈现出集团化发展,有的国家以此提出尽快改革合作社的建议。还有的地区适时调整合作社组织架构,以权变思想指导合作社变革。

韩国学者认为韩国农协是在多重压力下进行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动因之一是农协偏重金融事业而轻视经济事业。20092月《农协改革法案》提交至国会审理,其中分离农协的经济和信用事业是主要内容。20113月被批准,20123月开始实施。《农协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有:把现在的中央会解体为3个独立法人;设置负责信用、保险(共济)事业的金融持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经济事业的经济持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2个持股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权,同时负责教育、指导、互助金融事业的中央会;要求20153月底前完成中央会所属2个持股公司的设置,形成新的农协体制。

修订后的《韩国农协法》规定:基层农协销售农产品时,可向经济持股公司进行委托销售,经济持股公司不得拒绝基层农协的销售委托,以强化销售功能。这一点可以说是韩国农协事业体系改革的新开端。这种明确经济持股公司义务的规定和实践对农协系统经济事业体系的影响,引起了韩国各方的高度关注。

与韩国农协改革的动力相比,台湾合作社改革具有一定的权变性。在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多次整合。台湾农会在日本殖民地时期设立了台湾第一个农会——三角涌农会,而且赋予了农会法人地位,农会的运作受政府的监督管理,业务包括农业改良、仓储、供销分配。

1913年颁布的《台湾产业组合规则》、1943年颁布的《台湾农会令》以及1944年颁布的《台湾产业金库令》等法令对台湾农会组织的整合影响很大。1946年台湾将农会分为农会与合作社,依据《台湾省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办法》1949年两者再次合并为农会。1952年是台湾颁布《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1954年完成各级农会改组。改革的重点有四点:净化会员;选举权改革;会务和业务管理的职能划分;完善农会的人事、财务、会计制度。1974年修改颁布《农会法》以配合当年的农村建设,赋予农会更大的职责。首次确定了信用部门的地位,此外还包括了改革农产运销制度,加强农业推广教育等。《农会法》还对于降低会员加入标准、废除股金制、农会组织变革、提升聘任人员学历以及总干事选举制度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目前,台湾农会组织规模小,层级多,经营成本高。所以,台湾学者认为今后农会改革的重点与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参考日本农协改革经验,加强合并,扩大农会组织经营规模;针对会员与农会凝聚力减弱状况,改进措施是恢复股金制度,同时废除一户一个会员的成员限制制度,吸收年青农民加入农会;针对农会理事长与总干事权能分离状况,建立会长制强化农会领导效率与效果;针对农会在法律上是一种与工会、商会一样的职业团体的现状,应使之回归合作社本位。

(二)合作社改革:实践的差异性与合作社公共服务初现端倪

在中国大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民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探索和实践,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从横向合作向纵向合作深化,从单一功能向多种功能拓展,从传统合作向新型合作演变,从农户间合作向社际间协作迈进,走出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特点、吻合“三农”特征、切合合作社特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子。有学者指出,近几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但呈现异质性、多样性的特点,水平参差不齐,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新的挑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数据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判断,不要过高估计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从注重数量扩张向注重提升质量转变。

合作社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公共服务。实践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合作社辅导员大力推进合作社自主发展、创新发展,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着力提升合作社自身实力、内在活力和带动能力。在政策设计中,凝聚支持合力,16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30个省(区、市)出台了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专门政策意见。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教育中心,认定19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协同发展:发挥东亚农民合作社功能的必由之路

与会代表认为,要推动东亚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付出努力:

培养造就合作社专门人才。健全组织队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

第二,政府需认真履行好公共品提供者的职责。当务之急是建立“听证会”式的合作社项目评审机制、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还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体系、指导体系和“普适性”的扶持政策体系。适时修订现有的涉及到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验资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合作社注册验资的相关法条。当前应加快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研究和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组社区合作组织以及村组社区组织之间的碰撞与融合问题。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拓展,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的农民合作经济体系,确保农民获取更多的合作收益。市场经济主体要遵循各自的发展轨迹,做到不“与社争利”。同时,要推动农民合作社的联合事业。

可以预见,在国际环境突变和经济社会转型时,东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能抓住机遇不断发展壮大,并开拓出一条具有东亚特色的合作化道路。

 

1.青岛农业大学大学合作社学院;2.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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