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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 鹏: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2015-10-16)
作 者: 苑鹏     发布时间: 2015-12-18 16:59:00

 内容提要: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是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小农的灭亡或注定沦为农业工人的社会经济制度为研究前提,以彻底解放农民的价值关怀以及小农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同盟军为基本出发点。合作制与最终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中,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全社会所有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题体系下,集体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概念是相同的,两者是交叉使用的。马克思、恩格斯的“集体”概念是指生产者作为自由人的共同体,并不存在剥夺了个人所有权的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

关键词:合作制  集体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  合作经济  集体经济

一、从国内学界关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争鸣中引出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这再一次引发了学界对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内涵及其关系的高度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在合作经济研究中,对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始终没有达成共识,众说纷纭,各执一端。

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名称,从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上说,叫做合作经济,从所有制上说,叫做集体经济,这在中国已经约定俗成,成为常识了。该观点形成的依据是:对特定概念应从历史形成的特定涵义中去考察。从欧文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苏联的实践,再到中国的宪法规定,都说的很清楚,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杨坚白,1989)。

针对此观点,另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在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语汇中,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始终作为一个概念,一直是互相替换使用的。但是,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韩俊,1998)。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集体所有制是和计划经济体制相伴而生的,将合作经济等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实际结果是以集体所有制经济排斥或替代了合作经济(唐宗2012)。

还有观点认为,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同,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从经济关系看,合作经济并不是一种单一的经济形态,它包容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类型,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组合方式而非特定的所有制形式,而集体经济则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张晓山、苑鹏,2009)。

也有观点指出,对于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内涵的争鸣,决不是单纯的概念之争,而是关系到对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性质的理解和阐述。通过进一步研究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有关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的论述发现,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是两个独立而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概念。它们包涵的内容既一致,又有区别。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主要是指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合作占有,两者的差别即土地占有程度上的差别,合作占有可以保留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与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按比例分配,这样它就不是或不完全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黄道霞,1984)。

通过对以往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到,对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以及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概念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解释问题所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不同。前人的探索丰富和深化了合作经济基本理论及对中国特色合作运动实践的认识。本文将通过系统梳理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合作经济理论的发展脉络,厘清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的相互关系,以期为解放思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二、“集体所有制”只出现在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中

合作制度发轫于西欧,是工业革命时代的产物。按照对合作经济社会性质的不同定位,国际上合作思想可以概括地分为三大学派:社会主义合作学派、合作改良主义学派与合作企业学派(张晓山、苑鹏,2009。其中,合作改良主义学派和合作企业学派均认同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强调合作经济的存在土壤是私有制社会,排斥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合作改良主义学派和合作企业学派的区别在于:前者希望通过合作经济在全社会从消费领域到生产领域的普及,最终实现合作主义,建立合作共和国,即所谓的第三条道路;后者认为,合作经济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弱者自我服务、免于遭受大资本盘剥的经济改进方法,而不是社会改造目标。在这两个学派的理论体系中,是不存在集体所有制概念的。

集体所有制及其相关概念是社会主义合作学派的创设,是针对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提出的。社会主义合作学派源自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其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从欧文、傅立叶、圣西门的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以及欧洲合作运动实践中吸取了合理的成分,建立了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这一理论成为马克思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探析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应当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和合作制理论出发,从社会主义合作理论的发展演化中寻求答案,这样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其本意,把握其精神实质。如果撇开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和当时的历史背景与发展阶段,则很难把握其原著的本来含义,造成望文生义,甚至断章取义。

三、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的核心是建立劳动雇佣资本、以人为本的崭新社会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起点,以消灭资本主义、建设共产主义为目标。合作社是为实现共产主义目标服务的劳动组织,它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占有为基本前提。

(一)合作经济的发展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

合作经济历史悠远,但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体系中,合作经济特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出现的西方现代合作运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马克思所指的合作社,以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为基本前提,是指工业革命后的现代合作社,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马克思一以贯之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原理。

在农业领域,马克思恩格斯以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为研究对象,因为他们设想社会主义革命将在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率先实现。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是以农业劳动者被剥夺土地并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

(二)合作社的组织定位是无产阶级消灭资本主义社会、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桥梁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夺取政权,而合作制度是推翻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社会力量。马克思在《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1867)一文中写道,“我们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 马克思同时强调,但是,合作制度限于单个的雇佣劳动奴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创造的这种狭小形式,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种广泛的、和谐的自由合作劳动的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制度基础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只有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的手中才能实现。[]

在后来的《法兰西内战》(1871)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如果合作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要它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这里,马克思明确了合作社只有成为全社会具有普及意义的基本细胞,而不是点点星辰,才能实现其社会意义,即建立全社会劳动雇佣资本、消灭雇佣剥削的制度。这与马克思理论体系所确立的“劳动人性论”,即人的本质是劳动这样的逻辑前提是一脉相承的(宫敬才,2014)。

恩格斯后来在致奥·倍倍尔的一封信中(1886),针对拉萨尔和舒尔采—德里奇在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中建立新的合作生产、发展小合作社的观点指出,“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否则土地就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去经营。这是一个巨大的差别。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恩格斯的论述进一步明确说明,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在先,而合作社的共同生产与占有在后,合作社是合作生产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劳动组织形式,并且合作生产是全社会的一种普遍生产方式。

 

(三)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主体是资本主义农业高度发达阶段的农业工人

马克思恩格斯始终认为,资本主义大生产方式下小农将灭亡。马克思指出了小生产存在的两面性:从微观个体层面看,小生产对生产者的激励机制非常充分;但是,从社会化大生产的宏观层面看,小生产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因而会被农业资本主义所取代。“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但是,由于小生产方式“既排斥生产资料的集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结果是“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因而需要将破产后的农业工人联合起来。因此,农业工人既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小农命运走向的判断,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分析小农问题的一个起点。

这一点,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中曾做过详尽的分析。恩格斯将与资产阶级大农不同的小农分成几种类型,包括封建的农民、佃农、自营小农、农业短工。他指出,农业短工在中等地产和大地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是人数最多的阶级。恩格斯认为,与城市工业工人一样,农业工人“只有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为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

恩格斯在晚年所著、后来成为社会主义合作理论经典文献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更是具体、明确地对此进行了阐述。恩格斯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个小农,像小手工业者一样,是一种工人。”“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

随着农民的分化,农村中逐步形成如《资本论》第三卷所说的农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农业劳动者三个阶级。恩格斯在去世前不久给康拉德·施米特的回信(1895)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到处都已经充分地实现……社会已经被简化为地主、资本家(工业家和商人)和工人这三个现代阶级。”但是,“这种情形甚至在英国都没有,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我们决不会让它发展到这个地步”[11]。这反映出马克思恩格斯一直坚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小农将被消灭,成为雇佣工人这样的基本判断。同时,小农消亡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它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所指的小农已经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是雇佣劳动者,不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核心”[12]。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制的意义在于建立其“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实现劳动雇佣资本即以劳动为本的社会基本制度,而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是实现这一制度的基本前提。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可以说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是生产方式的劳动者为本,另一面是生产资料的全社会生产者公有制。

四、马克思恩格斯理论下的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全社会所有制

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理解集体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是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建立全社会所有制。在这条基本红线下,马克思恩格斯有关集体、集体占有、集体所有制等的阐述,主要集中在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特征的描述中。学界对此引用较多的是马克思在1875年发表的《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13]。在随后的1880年《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中,马克思写道,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形式,即“个体形式”和“集体形式”,并且经济方面的最终目的是“使全部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14]。对于这里提及的集体所有,学界基本达成了一致,认为它等同于全社会所有(《经典作家所有制和分配理论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2008

但是,争议较大的是围绕马克思恩格斯对农业领域集体所有制论述的理解。当时的背景是:在第一国际内部,马克思恩格斯与蒲鲁东关于如何对待小生产者土地私有制之争,使马克思感到,“改造农业,因而改造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所有制这种肮脏东西,应该成为未来变革的基本内容”[15]。它促成马克思提出了农业领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1874)中,马克思分析道,“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迄今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当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和城市工人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这样做;尤其不能像在巴枯宁的革命进军中那样用简单地把大地产分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地产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16]并且马克思指出,“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的人民意志就会消失,而让位于合作社的真正意志。”[17]

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这里提到的集体所有制是与合作社等同的,也可以看成小土地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是采取合作社形式,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小私有制与国有制之间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丁泽霁,1986)。并且这一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收归国有的观点改变了(王贵宸,2003)。笔者认为,这里的集体所有制与前面提到的全社会所有制实质上是一致的,理由如下:

第一,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制、实现劳动雇佣资本,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理论一以贯之的基本思想,自始至终从未动摇与改变。

《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私人所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方式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8]因此,消灭资本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铲除由其造成的人的异化,建立劳动者为本、而非资本为本的社会制度,是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坚持不懈的社会变革的基本原则。

恩格斯在去世前撰写的《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明确指出:“使本书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恩格斯认为,马克思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提到的“其实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是“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等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的以及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 [19]

从逻辑上推理,如果说马克思提出的“集体所有制”指的不是全社会共同占有,那么,在实现了集体所有制之后,还应有向全社会所有制的过渡。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都没有提及这个过渡。不仅没有,在前面提到的《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中,马克思对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的集体占有方式指的是全体劳动者为一体的社会占有。

第二,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史观,共产主义社会将消灭分工,全社会所有制一定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集体”将成为自由人的共同体。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中分析了所有制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指出所有制“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20]。“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1]这个共同体,是以解放了的、自由的个人为前提,以消灭了剥削与被剥削阶级为前提,是个人通过自愿的联合而形成的,它与目前所理解的“集体”不是一个概念。从接下来的一段论述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的与另一阶级相对立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总是这样一个共同体,这些个人只是作为一般化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这正是由于他们作为个人是相互分离的,是由于分工使他们有了一种必然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因为他们的相互分离而成了一种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联系。”[22]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马克思同时预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3]在这里,集体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的概念是通用的。

马克思在1872年《论土地国有化》中,更明确地提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摆布。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24]马克思的这一基本观点始终没有改变,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指出,“正如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25]恩格斯晚年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1894)中,在谈到西欧的情况时指出:“西方用重新改组社会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是要以一切生产资料(当然也包括土地)转归整个社会所有作为必要条件”。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中将有计划地使用作为社会财产的生产资料”[26]

因此,无论是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还是从资本主义制度的运动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信,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规律的必然要求。只有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所有,才能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起来的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

第三,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与集体所有制不是一回事,它指的是土地私有制向全社会所有制过渡的形式。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要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27]同时,恩格斯列举了丹麦的例子:“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28]有学者以此说明合作社的生产与占有是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形式(例如黄道霞,1984)。但是,恩格斯紧接着论述道,如果给土地规模经营后多余出来的劳动力找到出路,他们的经济地位有所改善,将“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影响,以便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29]

 

这反映出恩格斯与马克思的观点是一致的,即单个分散的农民合作社只能是一种过渡形态,合作社只有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形态,或全国形成一个大的合作社,才是有意义的。这里恩格斯没有提到合作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但是,如果考虑到丹麦的案例,可以推断,如果涉及土地所有制,它也是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制,相当于中国初级社阶段保留农民个人所有权下的合作社。

通读《法德农民问题》全文就会发现,恩格斯在此文献中提出了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个人占有”或“公共占有”两种形式,并且无产阶级必须以所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这个“唯一的主要目标”而斗争。恩格斯同时强调,“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剥削雇佣劳动的”。[30]从这些论述中可以明确看到,生产者的公共占有与合作社成员的集体所有制不同。这里的公共占有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占有,这里的生产者是一般意义上的、全社会的生产者,而合作社的占有是在全社会占有的大前提下拥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合作社的占有本质上是一种使用权,并不代表合作社成员对所占用的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

第四,如前面所提及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中,合作社既是通向未来社会的桥梁,也是未来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细胞。

前面提到,马克思认为,合作社只有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才有意义,才能全面确立劳动雇佣资本的社会制度。恩格斯晚年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发展了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提出了两步走的合作化道路,即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从小农可以接受并且符合历史发展大趋势的正确方法入手,引导小农自愿发展合作社,再进一步走向全国性的大生产合作社:“这里我们也只能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31]

显然,这种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是不能容下人们所理解的单个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的,它只能是与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相匹配。而这些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社是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分支机构、劳动车间,是实现全国大合作社的一个中间过渡形态。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恩格斯对于未来社会的设想的论述更加明确。他指出,当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取得公共权力后,要“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使它们的社会性质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32]

第五,也是非常关键的,这里还有一个德语语境的翻译问题。中央编译局翻译专家指出,恩格斯将共同的、国家所有制(gemeinsamesnationales eigentum )与集体所有制(kollektiv eigentum)交互使用,并将它们与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并列使用。这意味着,至少对于恩格斯而言,这些概念是同义的(宋书声等,1995)。他们同时指出,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德语使用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也是完全一致的。

 

 

五、初步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梳理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所有制和合作制理论的经典文献,对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做了探索性的阐释和分析,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与启示:

第一,对于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概念的比较,从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制理论和所有制理论中追根溯源,挖掘其原意,能够帮助人们从本源上获得对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关系的深入理解。进一步地,对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的理解需要放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范式和分析框架下,放在西方工人合作运动的实践背景下来进行,而不能把它们作为一个抽象的学术概念加以分析和比较。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小农灭亡或注定沦为农业工人的社会经济制度基础为研究背景,以彻底解放农民的价值关怀以及小农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同盟军为基本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制的意义在于在全社会确立劳动雇佣资本的基本社会制度,实现“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即全社会劳动者直接的合作生产。合作制与最终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第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下,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全社会所有制,并不存在剥夺了个人所有权的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的“集体”概念是指生产者作为自由人的共同体。

此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语体系下,集体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概念是相同的,且是交叉使用的。

 

参考文献

1〕丁泽霁(编):《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农业的思想》,农业出版社,1987年。

2〕宫敬才:《比较视域中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式论纲(一)》,《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3〕黄道霞:《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对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有关论述的考证》,《经济研究》1984年第1期。

4〕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8年第6期。

5《经典作家所有制和分配理论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张燕喜、石霞、李继文、曹立、李鹏:《国内外关于经典作家所有制理论的争论》,《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6〕宋书声、王锡君、王学东:《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几个概念辨析》,《求是》1995年第18期。

7〕唐宗焜:《合作社真谛》,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

8〕王贵宸(编):《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

9〕杨坚白(主编):《合作经济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10〕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丁  佳)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中国农村组织研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课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71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0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81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829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3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5835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2页。

[11]《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67页。

[12]《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0页。

[1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3页。

[14]《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18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05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3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034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4415416页。

[19]《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81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3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9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0120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7299300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8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02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10312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0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0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1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58359362364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4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817页,人民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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